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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杭州湾新区规划建设国土局、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宁波杭州湾新区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5/11/18 9:59:07   来源: 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 36230

甬新人社〔2014〕5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才特区”建设,做好区内人才安居工作,根据宁波市《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和《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新区购  

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新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新区就业创业,并在甬办理落户手续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上述对象购房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购房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人才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市本级单位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四)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1.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书、银行卡、契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若购买二手房的另请提供税务部门的核价通知书)、《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宁波杭州湾新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表》(附件2)和新区房管中心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到新区财政税务局办理购房补贴手续。  

3.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  

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三、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办法  

(六)购房贷款贴息标准: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七)博士毕业生购买房屋产权多人持有的,享受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的申报者,按以下原则享受:  

1.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房屋产权且双方都是博士,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  

2.直系亲属与博士共同持有房屋产权的,博士购房贷款贴息申请者占房屋产权1/2(含)以上的,按规定全额享受;不足1/2的,按享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3.非直系亲属关系多名博士购房的,单个享受博士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申报者需持有1/3(含)以上产权,贷款贴息按持有产权比例享受,单套房子最多享受18万贷款贴息。  

(八)申报流程  

1.2014年统一12月申报,以后每年3月、9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3.新区人社局对各单位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新区人社局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申报对象。申报对象持《宁波杭州湾新区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领表》(附件4)及相关材料,到新区财税局申请贷款贴息。新区财税局根据审批意见和预算计划,将贴息补助资金按月划拨各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再发放给相关对象。  

(九)已经在甬企事业单位工作,脱产或委培完成博士学历教育的;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按调动后工作单位类别享受政策。  

(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新区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其他经新区人社局、财税局研究决定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

(十一)在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本政策后,如果今后符合新区人才公寓政策的,所购买的住房可以转为人才公寓,享受新区人才公寓政策。在新区企业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已享受新区人才公寓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尚未享受新区人才公寓政策的,可以享受本政策,如果今后要求继续享受新区人才公寓政策的,须退回已享受的贷款贴息补助。上述人才享受本政策后,将不再享受新区人才租赁房、人才租房补贴等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十二)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3079871  

新区财政税务局63098353  

新区房管中心63991940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63110059  

附件: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略)  

2.《宁波杭州湾新区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表》(略)  

3.《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略)  

4.《宁波杭州湾新区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领表》(略)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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