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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社发[2014]140号
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发〔2014〕95号)、《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购房补贴、购房贷款贴息、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工作,积极创建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制定本实施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适用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全区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接收,且申报时在镇海区就业的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包括引进的博士人才),以下简称“博士毕业生”。
上述对象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和购房贷款贴息等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关于确认市区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04号)执行。
二、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在我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携带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我区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可提供单位录用有关证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由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由区人社局统一上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资格认定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址:镇海区工农路148号1楼人才服务大厅2号窗口
联系电话:0574-86275391
(四)购房补贴申报办法
1.对高校毕业生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核定后相应房价金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0平方米以下(不含140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核定后相应房价金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购房户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到区人才服务大厅购房补贴申报窗口办理补贴申报手续,申报资料如下: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号(开户银行为宁波大市内);
2)学历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人社部门出具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
4)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构开具的首套房证明原件;
5)《镇海区人才专项政策资金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
6)购买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商品房购房合同》、房产证、契证、缴纳契税发票、交房全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产证、产权登记受理单、契证、缴纳契税发票。
3.购房补贴实行属地发放。即在镇海区范围内购房的到镇海区相关受理窗口申报,在其他区域购房的不予受理。
4、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全款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经申报受理窗口初审、区财政局复审后,相关补贴经费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每季度末15日前申报的,下季度首月内完成兑现,并拨付至个人账户。
购房补贴申报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址:镇海区工农路148号1楼人才服务大厅大学生购房补贴窗口
联系电话:0574-86275391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
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凭审核完成的《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3个月即可办理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海分中心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受理地点:镇海建行、工行、中行、农行、交行、宁波银行营业大厅内(地址、联系电话等详见中心网站贷款服务栏目,网站地址:http://gjj.zh.gov.cn)
咨询电话:服务热线12329接通后“转拨3”,公积金中心贷款科86250702
三、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报办法
(六)购房贷款贴息标准: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博士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买普通住宅的,按照住房贷款合同中的贷款利息总额除以60个月享受每月购房贷款贴息补助,不足3000元/月,按实享受;超过3000元/月,按每月3000元标准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贴息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区本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区级其它单位区财政按50%给予补助。
(七)申报流程
1.2014年统一12月申报,以后每年3月、9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填写《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补助审核表》(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将申报对象有关材料送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复核;
3.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通过的申报对象审批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对象进行统一审核,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5.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签署审批意见。区财政根据审批意见和预算计划,将补助资金划拨至区人社局,由人社局负责发放到相关对象。
(八)已购买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或已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市、区财政引进人才易地安家补助,领军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博士后出站留甬安家补助,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等相关政策性补助的人才,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条件的,其中一方全额享受,另一方享受50%补助。在本区范围内工作调动的,按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精神执行。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购房贷款贴息补助:
1.在享受期间调离本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2.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费(养老金)的;
3.被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开除的;
4.其他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研究决定的情况。
镇海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地址:镇海区工农路148号1楼人才服务大厅
电话:0574-86275391
附件:
1.《宁波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略)
2.《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略)
3.《宁波市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核表》(略)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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