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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关于高校在校生实习和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5/11/18 9:54:53   来源: 宣传信息电教处   点击: 38353

镇人社发〔2014〕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实践促进就业”工程,现就高校在校生实习补贴和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发放高校在校生实习补贴的问题  

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高校在校生(以下简称合作高校在校生),在我区实践(见习)基地实习期间,享受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实习补助。  

(一)享受对象  

到我区实践(见习)基地参加实习的合作高校在校生,其中合作高校名录以宁波市人社局公布的名单为准(最新名单附后,附件5)。  

(二)申报条件  

由接收合作高校在校生实习的践(见习)基地负责申报,申报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接收合作高校在校生实践活动是经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的或备案登记的;  

2、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放实习生活补贴的,实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企业职业最低月工资标准。  

(三)补贴标准  

享受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实习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由实习单位先行垫支,待高校毕业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核拨。享受月份按实际参加见习时间为准,非因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申报时间  

合作高校在校生见习补贴申报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材料  

1、《镇海区人才专项政策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企业接收合作框架协议合作高校在校生实习补贴申报明细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与合作高校在校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其他类似证明;  

5、企业发放实习补贴清单复印件。  

二、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补贴有关问题  

自2012年起,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由人社部门确定挂牌的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按纳税口径确定)政府发给每人每月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标准作为见习生活补助。  

(一)享受对象  

到我区实践(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由接收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基地负责申报,申报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区内高校毕业生实践(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2、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发放实习生活补贴的,实习生活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企业职业最低月工资标准。  

3、办理过未就业登记的。  

(三)补贴标准  

享受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50%的实习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由实习单位先行垫支,待高校毕业生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申报,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无误后,由区财政局核拨。享受月份按实际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为准,非因本人原因一般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申报时间  

见习补贴申报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8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申报材料  

1、《镇海区人才专项政策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3);  

2、《企业接收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报明细表》(见附件4)一式两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与宁波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5、企业发放实习补贴清单复印件。  

附件:(略)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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