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数据,请稍候... |
网站导航
慈人社发〔2014〕151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进一步规范购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办〔2014〕95号)、《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促进高校毕业生来甬就业创业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181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2003年1月1日以来,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甬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时间: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慈(不包括杭州湾新区)购买普通住宅的,可按规定分别享受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优惠等政策。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关于公布慈溪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慈政办发〔2005〕68号)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三)资格认定:高校毕业生填写《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一式三份)》(附件1),经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资格初核,携带在甬各级机关提供的录用有关证明或企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海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须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凭表按有关规定办理购房补贴与公积金贷款优惠手续。
(四)购房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1.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对高校毕业生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1%的购房补贴;对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不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购房户,给予房价总额0.75%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包括夫妻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2.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后,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毕业证书、银行卡、契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若购买二手房的另请提供税务部门的核价通知书)、经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复核盖章的《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附件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表》(附件2)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开具的家庭住房登记情况证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C区财税窗口办理补贴手续。
3.购房补贴受理发放的截止时间为房地产公司交房发票开具后半年之内办理;二手房在产权登记受理后半年之内办理。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申报办法
高校毕业生在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购买普通住宅的,连续缴存3个月住房公积金,凭审核完成的《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的规定。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不含120平方米)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可以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三、其他说明
(六)关于甬党办〔2014〕95号、甬人社发〔2014〕181号文件所规定的博士毕业生购房贷款贴息政策,按从高享受慈党〔2014〕8号及慈人〔2008〕70号文件规定政策执行。
(七)相关部门咨询电话:
慈溪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6393822363938225
慈溪市财政局6396170563837263
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63999300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6311005963106655
附件:1.《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优惠资格认定表》(略)
2.《慈溪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领表》(略)
2014年11月17日
上一篇: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慈溪市财政局关于慈溪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11-18]
下一篇: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