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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大力度引进集聚高层次人才,现就创新“3315计划”引才模式,支持民间资本引进高端创业团队(以下简称“资本引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意见,积极探索创新“3315计划”引才模式,对民间资本以投带引推动创业团队项目落户宁波的,简化认定流程,择优开展资助,推动人才项目加快集聚发展,更好地激发民间资本投资人才项目、推进创业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活力,着力形成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才工作的新格局,加快推进人才强市建设,为加快建设名城名都、早日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及条件
围绕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择优支持符合宁波产业发展方向,有望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业团队。重点引进“3511”先进制造业和智能经济领域创业团队项目,主要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三大战略产业,绿色石化、清洁能源、汽车、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等五大优势产业,生物医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等一批新兴产业,稀土磁性材料、高端金属合金材料、石墨烯、专用装备、关键基础件、光学电子、集成电路和工业物联网等一批重点培育的细分行业相关领域的团队。申报资本引才的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创业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至少4名核心成员,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核心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2.创业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较高业内公认度,团队成员应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3年以上相关从业经历;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3.创业团队掌握的核心技术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国际一流、国内领先水平,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项目较为成熟,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4.创业团队近3年内来宁波且已在宁波创办企业,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中货币出资不低于500万元,同时企业须获民间资本投资(不含宁波各级政府出资部分)且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300万元(不含团队自有资金);带头人(自然人)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为第一大股东,实际到位的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带头人及核心成员(自然人)持股比例超过50%(不含)。团队创办的公司须承诺在获得资助后10年内不搬离宁波。
具体申报条件按照当年度引才公告执行。
三、认定程序
1.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向落户地区县(市)、开发园区党(工)委组织部门申报,受理单位对申报团队项目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汇总。
2.尽职调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团队及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3.组织评审。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有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对申报团队项目进行评估评审,经市有关部门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后,提出建议资助团队项目名单。
4.会议审定。市有关部门将建议资助团队项目名单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备案,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召开的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支持政策
1.项目资助。通过资本引才方式引进的创业团队项目,为“3315计划”入选团队。对入选的创业团队项目,按申报时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向下取整至十万位,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对人才层次高、影响力大,项目核心技术世界领先,属于颠覆性创新,且产业化、市场化前景特别好的重大人才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资助额度上不封顶。
2.融资支持。对入选的创业团队项目,根据创办企业发展情况,优先推荐在宁波市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优先推荐市海邦基金、才富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引导基金等给予跟进投资,并享受相关机构提供的市场化创业服务。
3.发展扶持和服务保障。入选团队根据《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甬党发〔2015〕29号)和《关于深化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甬党办〔2016〕48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保障。
五、管理措施
1.组织实施。资本引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应的支持政策,加强对入选团队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市有关部门会同专业机构制定创业团队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并负责入选团队资助经费拨付、项目管理等工作。项目管理期一般为5年。
2.经费管理。资助经费一般在创业团队入选1年后分2期拨付,每期安排50%。当入选后投入申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获本意见资助经费2倍以上后,经走访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第一期扶持经费;当入选后投入申报项目的直接支出达到获本意见资助经费4倍以上后,经走访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拨付第二期扶持经费。项目企业取得的民间资本和资助经费只能用于本企业与项目有关的直接支出,不能用于关联企业。项目企业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暂停经费资助并要求其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再给予经费资助;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资金使用规定的,暂停或终止拨付后续资金,直至追回已拨付资金。
3.动态跟踪。市有关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按照市场投资要求,定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实现的阶段目标,核查项目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纠正违规现象,取得项目企业会计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协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难点问题,每年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小结,在项目实现预定目标后,或项目未能实现预定目标,无法继续进行的,对项目进行整体总结。受托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和市有关部门。
4.责任追究。建立人才和民间资本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相关投资机构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委托有关部门追回资助经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资本引才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相关当事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受托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资助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其他
1.本意见与《关于深化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的意见》、《关于实施“泛3315计划”引进支持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意见》不重复资助同一团队。
2.实施资本引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使用。
3.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以正式发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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